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立遗嘱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立遗嘱有效吗?
  
  一、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立遗嘱有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立遗嘱无效。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无效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四)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
  
  二、遗嘱无效还能继承吗
  
  (一)遗嘱部分无效
  
  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
  
  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
  
  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二)遗嘱全部无效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无效后,继承人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践中,在其他继承人持有遗嘱继承遗产时,如果您认为该份遗产是无效的,那么基本肯定会产生遗产纠纷,您需要做好打官司的准备。
  
  在当代社会,对于精神病人所订立的遗嘱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想了解的。一般情况下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们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我国遗嘱有效的条件当中,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拍视频举报他人是否侵犯肖像权?
      拍视频举报他人是否侵犯肖像权?肖像是不少人自出生时起就有的法律权利,由于此种权利具有独特性,故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侵害他人的肖像......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是什么??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


·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


·退还彩礼举证责任怎么承担
      如今结婚之前由男方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给女方,作为结婚彩礼的做法比较流行,但需要注意这并不是法律中强制性要求的。而现实生活中,因彩礼发生的纠......


·应该如何办理异地离婚手续?
      即使夫妻身处异地的,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那您知道夫妻究竟应该怎样办理异地离婚手......


·一、二次手术误工费能否支持?
      一、二次手术误工费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使用的前提为原告因伤致残持续误......


·总公司能委托分公司签合同吗?
      总公司能委托分公司签合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违反《招标投......


·征地拆迁步骤有哪些?征地拆迁步骤详细说明有哪些?
      征地拆迁步骤有哪些?征地拆迁步骤详细说明有哪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醉酒驾驶逃逸应该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


·新工伤保险条例应用的范围有哪些?
      我们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工作,或轻松或忙碌。但是工作也不是所有的都是非常安全的,很多工作都是行走在危险的边缘。所以在他们受伤的时候,国家会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