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律上借条一般包括哪四部分

法律上借条一般包括哪四部分条一般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款以及偿还期限。欠条要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才承认。标题,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正-文,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落款,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二、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在债务人和债权人没有任何的法律纠纷时,借条是任何作用都没有的,就是废纸一张,但是在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借条不仅仅是证据,还是赔偿的依据。在债务人不偿还借款的时候,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进行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土地使用用途综合的价格评估
      土地使用用途综合的价格评估您都知道在中国土地是属于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个人是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只能依法享有使用权,但是试用期是有使用期限的......


·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人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转让的权利内容,未在合同注明的转让权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一、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单位犯诈骗罪,但高管人员以单位名义,为谋取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屡见不鲜。作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


·怎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程序?
      怎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程序?我国建筑市场很大,从事建设行业的企业也很多,一些小企业人员管理不善、承接工程的时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因......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最高的利息是多少?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最高的利息是多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


·保险理赔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理赔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要看实际情况。寿险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3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从财产分配角度来看,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保......


·土地使用年限最新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年限最新规定是什么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


·一、误工费交警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一、误工费交警是如何进行认定的?误工费的认定情况下,交警一般在做出事故责任方认定之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


·公司法人变更后的税务变更是怎样的?
      公司法人变更后的税务变更是怎样的?一、办理完工商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变更?(1)要办理税务变更。(2)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


·寻衅滋事可以办取保吗?
      对于寻衅滋事的行为,其实并不必然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达到了法律中规定的此罪的立案标准,在达到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寻衅滋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