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法六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合同法六十二条有什么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法第62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二)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现在网络的普及,我们的生活已经和网络形成密切的联系。我们的交
      现在网络的普及,我们的生活已经和网络形成密切的联系。我们的交友需要通过网络,消费需要通过网络等等。但是网络始终是个虚拟的东西,容易被不怀好意......


·一、如何撤销夫妻婚内财产协议?
      一、如何撤销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产品质量免检的利弊?
      产品质量免检的利弊有哪些一、产品质量免检的利弊有哪些1、从政府部门角度看,实行产品质量免检是对信誉良好、产品质量有保证的企业的一种奖励,是......


·刑事诉讼中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依法代扣工资。
      依法代扣工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工资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员工应当缴纳的......


·成立银行机构注册资本有限制吗
      成立银行机构注册资本有限制吗一、成立银行机构注册资本有限制吗?成立银行机构的话注册资本是有限制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


·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怎么算
      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的约定了逾期利率,依照约定的标准计算,但是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约定的标准高于年利率24%的,法院最高只......


·公司晚发工资支付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公司晚发工资支付违约金标准是多少?一、公司晚发工资支付违约金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


·寻衅滋事初犯从犯取保候审了会被判缓刑吗
      寻衅滋事初犯从犯取保候审了会被判缓刑吗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是累犯等情形,是可以判决处缓刑的,但是,这里是可以判......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在征收拆迁范围内,如何确定强拆主体?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已证明被征收房屋被强制拆除,人民法院就应当以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