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事故治疗糖尿病赔偿在范围内吗?

交通事故治疗糖尿病赔偿在范围内吗?应该在赔付范围之内。1、由于事故造成多发伤住院治疗,应用药物,引起全身性反应,伤者有其他全身性基础疾病的(如高血压、糖尿病),必然需要密切监测及药物调节,所以这些监测及调节性的诊疗费用,是为了配合治疗原发伤的必然环节,其费用应100%与事故关联。2、长期住外地职工必须坚持节约原则按规定限量开药(每就诊一次,急性药量在3日以内,慢性病药量在10日以内,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可延长到30日量),超过上述标准,药费不予报销。3、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医药费根据国家医保进行报销。医保分为甲、乙、丙三类。乙类为大部分报销(各地报销比例不同,如浙江乙类药品可报销97%,如安徽60%-90%),丙类为自费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某种药10%不能理赔,考虑为乙类药品。4、陪护床费属丙类,为自费项目。有没有住院,住院的话可以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一般没有,如果扣了护理费,应该是另外赔了陪护费,保险公司就把护理费扣除了5、应赔付,按理说糖尿病与本次事故不关联,但由于事故造成多发伤住院治疗,应用药物,引起全身性反应,伤者有其他全身性基础疾病的(如高血压、糖尿病),必然需要密切监测及药物调节,6、所以这些监测及调节性的诊疗费用,是为了配合治疗原发伤的必然环节,其费用应100%与事故关联。而不应认为住院顺带治疗基础疾病,诊疗费无关联。7、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8.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所鉴定,如确实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要求司法鉴定,糖尿病确实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受害人应当自己承担医药费,交通事故受伤未致残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住宿费等项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几时退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几时退税?一、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几时退税?6月30日之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邮寄进行申报......


·离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写协议书?
      一般在离婚后只能有一方具有抚养权,子女跟随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就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来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健康成长。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


·着作许可证使用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着作许可证使用的具体方式有哪些?一、着作许可证使用的具体方式有哪些?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


·抢劫罪30万元量刑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30万元量刑标准是什么?一、抢劫罪30万元量刑标准是什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我国应该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在我国应该如何认定抚养关系?现在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有孩子的再婚者们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如何认定抚养关系逐渐成为了一个社会热......


·夫妻俩合并立一份遗嘱怎么代写
      夫妻俩合并立一份遗嘱怎么代写可以在网上寻找模板,也可以找律师代写。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即可。可以共同立遗嘱。夫妻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原则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哪些?日常生活的工程建设中,我们总是会提到要安全严谨,于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做到安全严谨的一个指导......


·财产合法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
      按照规定,对死者财产的继承可以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其中只有在法定继承当中才会涉及到继承顺序的问题。那么财产合法继承人顺序是怎样的呢?请跟随......


·无证驾驶撞死人赔偿吗
      无证驾驶撞死人赔偿吗一、无证驾驶撞死人赔偿吗无证驾驶本身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在没有撞死人的情况下,驾驶者也是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但如果因为无证......


·一、合同没续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合同没续可以随时辞职吗?合同到期了,辞职直接走是可以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农村土地承包 主体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谁?土地承包在农村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经营方式,土地拥有者可以因为某些原因将土地承包出去从而获得利益,不至于让土地荒废,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