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醉酒肇事刑事处罚量刑起点是什么?

醉酒肇事刑事处罚量刑起点是什么?
  
  一、醉酒肇事刑事处罚量刑起点是什么?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醉驾后肇事属于交通肇事罪,具体的处罚标准还需要根据驾驶员本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态度以及其它诸多的因素来考虑,如果积极配合抢救伤者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并且通过自身的努力也进一步取得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这都对以后的量刑是有利的。
  
  三、醉驾后肇事的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
  
  醉驾后肇事的刑事处罚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时主动放弃抚养权是否可以
      离婚时主动放弃抚养权是否可以?可以主动放弃抚养权,但必须要定时给孩子支付抚养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并履......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方式,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设立抵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通常会面临着抵押压力,尤......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非法集资一般都是打着向社会各界募集企业周转或者项目开发的资金,并且把投入的资金以股东分红的形式回报给参与投资的人,并且回报的利润非常可观,远......


·离婚析产房屋过户印花税怎么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离婚析产房屋过户印花税怎么收《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


·一、2年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告用人单位吗?
      一、2年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告用人单位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一、买房子要注意什么产权问题?
      一、买房子要注意什么产权问题?1、产权是否能交易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购房者在产权交易受到限制,不能够进行二次买卖,买二手房......


·工程索赔单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索赔单的内容有哪些一、工程索赔单的内容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单应包括如下内容: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说明具有索赔的权利---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单位该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也是劳动者的专利,虽然我国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并不是不允许单位解除。而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


·嫌疑人在羁押期可以探视吗
      嫌疑人在羁押期可以探视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寻衅滋事罪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寻衅滋事罪民事诉讼状怎么写一、寻衅滋事罪民事诉讼状怎么写?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受害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


·一、原告所在地可不可以起诉抚养费?
      一、原告所在地可不可以起诉抚养费?不可以。除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否则都应该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