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视居住判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监视居住判缓刑的区别是什么?监视居住判缓刑的区别是行为性质不同,前者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而后者是一种刑事处罚措施。缓刑的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二、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在现实生活当中监视居住和缓刑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刑事诉讼流程过程当中的环节,但是两者的性质和采取的时间节点都是完全不一样的,监视居住主要是在调查阶段,而对于缓刑是已经判刑之后才采取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买房后一方被告重婚罪房产咋分?
      一、夫妻买房后一方被告重婚罪房产咋分?重婚罪分割财产法律规定是:如果一方被定为重婚罪,将会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损失赔偿,如果有小孩,还要支付小孩的......


·民事诉讼质证顺序
      民事诉讼质证顺序一、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


·违法停车告知单罚钱吗?
      违法停车告知单罚钱吗?一、违法停车告知单罚钱吗?违法停车告知单罚钱,具体的罚款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


·媳妇打婆婆可以报警吗
      可以报警,属于违法的,但不一定属于犯罪,警察也不一定会抓人的。这要根据伤害结果判断。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在这类案件中,律师有以下代理权限:(一)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1、代理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


·行政复议败诉后还能征税吗?
      纳税是企业的正常行为,税务部门定期会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稽核,发现有问题的,可能对企业做出处罚,当然,企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在有必要......


·打官司诉讼书怎样写?
      打官司诉讼书怎样写?众所周知,在向法院起诉,也就是打官司的时候需要提交一份诉状,那么又有多少人知道打官司诉讼书怎样写呢?其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民......


·批准逮捕的机关是谁
      对于逮捕这种措施,法律规定分为了决定逮捕和批准逮捕两种。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逮捕措施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那么批准逮捕的机关一般是谁呢?我们一......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


·合同纠纷适用于劳动仲裁吗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的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


·私募基金怎么融资,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怎么融资,是怎样的私募基金怎么融资1、政府从私募股权基金在各国的发展来看,因政府资金具有资金稳定性及可信度较高的优点,使其已成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