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交通事故终止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终止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上级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但是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将当事人召集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如果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二、事故处理新规复核的四大亮点是什么
  
  事故处理新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复核有四个亮点:
  
  1、申请复核范围大了:
  
  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
  
  2、申请复核部门增加了:
  
  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真正方便老百姓。
  
  3、申请复核透明度高了:
  
  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4、进入司法程序仍可申请复核:
  
  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三、当事人该如何申请复核?
  
  1、什么时候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应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应该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的证据。
  
  要注意,超过三日,复核是不会受理的;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向哪个部门申请复核?
  
  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交警大队)申请。交警队会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复核申请及事故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交警部门(交警支队事故科)。直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一般是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交警支队会通知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大队,在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事故案卷材料移送支队。旧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会终止复核,新规下,复核程序正常进行,交警部门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如果说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无法进行取证时也是可以申请中止认定,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后也是会继续进行认定,交警部门在对事故现场以及涉事车辆调查完毕后,会在五天内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程建设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工程建设管理也是一件技术要求非常专业的事情,懂得对工程建设管理的这些人才,通常情况下在管理和工程建设这一方面都需要具备非常专业的知识。目前我......


·胁迫婚姻是否是无效的?
      胁迫婚姻是否是无效的胁迫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诉讼离婚男方不知情需要什么证件,离婚程序是什么?
      夫妻离婚都是感情破裂等造成的最后结果,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现实中常常会出现一方不知情的诉讼离婚。那么,诉讼离婚男方不知情需要什么证件,离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


·一、法院是否可以查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院是否可以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可以查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方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财产公证查清夫妻共同财产。1、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


·孩子满2岁离婚怎么判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


·法律规定监护权有什么权利
      法律规定监护权有什么权利一、监护权有什么权利1、人身监护权监护权的人身监护权与亲权中的身上照护权的内容基本相同,具体包括:(1)住居所指......


·一、试用期是什么?
      一、试用期是什么概念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


·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中止探视权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


·非京籍跟京籍离婚孩子抚养权规定是什么?
      非京籍跟京籍离婚孩子抚养权规定是什么?非京籍跟京籍离婚孩子抚养权规定是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


·一、上班时间规定是多久?
      一、上班时间规定是多久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