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儿子未婚死亡房产咋继承

儿子未婚死亡房产咋继承儿子未婚而亡,父母是最合法的继承人。除非其未婚妻能证明房子属于她们共有财产,其父母不能全部继承除外。独生子女去世后,属于他的财产将即时成为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平分):如果他未婚未育的话,那法定第一顺序承人就只有父母,也就是说父母各继承50%的遗产。基于这一点,单方继承是没有可能的,除非母亲主动放弃继承权(这是需要到公证部门公证并签署放弃文件的)。另外,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合法的夫妻,母亲又是残疾人,那她结婚后,基于民法典里的规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有残疾、精神等疾病的,另一方有帮扶、照顾、抚养的义务。因此现在母亲的监护权应该在她丈夫(即是独生子女的父亲)那里。只要他们的夫妻关系存续,这样的责任都受法律监管和保护,不可能想不承担就可以不承提。二、继承顺序怎样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遗产时,应按照自身的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办理。同一继承人之间的,应协商遗产财产的分割份额,确保遗产的分割。还应照顾遗产继承人具有困难、残疾、母乳等情况的继承人员,无法协商的,应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多长时间备案?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多长时间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现如今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无限的便利,不过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当中一个非常常见的犯罪了,所以如果通过信息网络犯罪的话,是要......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追加第三人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


·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在频发的交通事故中,往往行人与机动车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在不同的情况下,着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与处理结果。行人往往是更受法律保护的那一方。那......


·剥夺监护权的后果是什么?
      剥夺监护权的后果是什么?剥夺监护权的后果是不能再实施监护权,但必须要支付每月的抚养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离婚后抚养费负担不起怎么办
      离婚后抚养费负担不起怎么办无力承担巨额抚养费的话可以要求减少,具体由双方协商来确定,或者说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进行补偿。特别是对于抚养孩子的一......


·根据法律规定朋友欠钱2023不还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应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代位权诉讼的标的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的标的是什么?代位权诉讼的标的是次债务人应该履行但是却没有履行的义务,代位权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


·暂予监外执行重大疾病范围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重大疾病范围是什么一、暂予监外执行重大疾病范围是什么?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1、专项维修资金是干什么用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1、专项维修资金是干什么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


·被诈骗了要如何报案
      被诈骗了要如何报案遭遇诈骗案应该:1、保持冷静、确定损失。2、尽快报警、防止二次受骗。3、想尽办法、尽快止损。4、搜集证据、妥善保存。......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