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承租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承租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承租人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承租人的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而定的,对于一方确实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是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涉及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新员工入职不是上班吗?
      在如今对于许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刚刚步入社会,没有社会经验,在成为用人单位的新员工是,对于公司的相关制度也不是很了解,很多新员工以为被......


·一、在女职工三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在女职工三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在上述期限内,用人单位......


·《公司法》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是什么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1、积极条件(1)根据《章程指引》,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2023无证驾驶一定要拘留吗
      无证驾驶必须被拘留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


·怎么认定有劳动关系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
      怎么认定有劳动关系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


·著作权系列作品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一)认证流程
      著作权系列作品申请流程是怎样的(一)认证流程1、打开“草根版权保护中心首页”,在导航找到“自主认证”;2、打开“自主认证”,在“自主认证”页......


·一、工伤十级私了5万行吗?
      一、工伤十级私了5万行吗?工伤十级私了5万一般是不可行的,工伤十级的赔偿: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工伤津贴(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离婚小孩的抚养费抚养到多大呢?
      孩子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若是群体,为了让孩子能健康的成长,我国现行法明确规定,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且不会随着夫妻双方婚姻......


·最新自书遗嘱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最新自书遗嘱范本是什么样子的?自书遗嘱范本??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我患有_____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


·二房东非法出租门面怎么办?
      二房东非法出租门面怎么办?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


·刑法对涉黄的处罚
      对于涉黄公众号的处罚,会被平台屏蔽部分功能,严重的会永久封号。情节严重的,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