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泄露隐私侵犯名誉权怎么办?

泄露隐私侵犯名誉权怎么办?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处理,人民法院依照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则:1、由人民法院在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所支付费用由侵权人承担。2、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部分。4、给付延迟履行金。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名誉,是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对于泄露对方隐私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相关情况应当根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判决处理,对于达到了立案标准的,还可以构成了诽谤罪,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的手续如何办理 ?
      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的手续如何办理?一、离婚房产赠与子女的手续如何办理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子女的,不需要公证。只需要双方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约定......


·如何应对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应对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在我国是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土地的利用方式主要是靠租赁,那么法院是如何对处理无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呢?面对无......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涉及到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也为了保障当时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都......


·多方合同诉讼如何起诉?
      多方合同诉讼如何起诉?1、买卖双方有多份买卖合同,合并起诉后,数额达到中院管辖,能否合并起诉,要看是否满足合并起诉的条件。2、合并起诉,也叫诉的......


·签署劳动合同盖什么章?
      签署劳动合同盖什么章劳动者是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加盖公司公章,人事部门是专门主管人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的,因此加盖人事章一般应认定为是......


·两口子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本来是一件令人充满向往的事情,两个人的结合不仅意味着爱情与生活,也代表着两个家庭的融合以及即将诞生的孩子的未来。可是,离婚在日常生活中也......


·一、交通事故人伤对方逃跑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人伤对方逃跑该怎么办?交通事故人伤对方逃跑可以起诉,在交通事故中人受伤了,但是另一方并不打电话报警,任由受害者在那里或是之后不肯......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有什么联系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有什么联系影响?一、劳动争议时效定义及规定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


·车被刮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车被刮对方肇事逃逸怎么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


·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多久变更 生老病死在日常生活当中是谁都没
      在我国公司法人死亡多久变更生老病死在日常生活当中是谁都没有办法逃脱的,如果公司法人死亡的话,按理来说必须依法对公司法人进行变更。在对公司法......


·应该如何认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挪用公款归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