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法典高空抛物可以直接起诉全楼住户吗

民法典高空抛物可以直接起诉全楼住户吗?高空抛物可以起诉全楼住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二、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实,关于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主体之前国家就规定过,起诉全楼住户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起诉全楼住户并不需要被侵权人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而是要被告证明本人没有过错,比如提供高空坠落物发生的时候自己正在上班的相关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经济合同诉讼期是多长?
      经济合同诉讼期是多长?一、经济合同诉讼期是多长?一般为二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三种事由可以中断诉......


·离婚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


·按规定遗嘱继承人包括哪些
      按规定遗嘱继承人包括哪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


·行政执法中应回避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中应回避情形包括哪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案由不同可以合并审理吗?
      诉前财产保全与起诉案由不同可以合并审理吗?不同案由的案件能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


·最新完整版孵化器投资入股协议范本
      最新完整版孵化器投资入股协议范本投资入股协议书现有_____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


·死缓考验期过失犯罪会执行死刑吗?
      死缓考验期过失犯罪会执行死刑吗?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才核准执行死刑;若是过失犯罪,则不直接核准执行死刑,而是将所犯之罪和原判之罪数罪并罚......


·高空坠物律师费怎么算,该由谁来出
      我国经济的飞快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建筑也在越来越高的发展。高层建筑的坠物不但对行人的安全和生命造成威胁,也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威胁。那高空......


·一、醉驾110加事故怎么处理?
      一、醉驾110加事故怎么处理?酒后驾驶: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


·无期徒刑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一、无期徒刑减刑是怎么规定的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是可以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


·劳动法派遣工辞退后补偿金由谁发放?
      劳动法派遣工辞退后补偿金由谁发放?劳动法派遣工辞退后补偿金由劳动派遣单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