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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一、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一)、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有哪些?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综合上面所说的,抵押和质押以及留置都是对财产处置的方式;对于抵押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而对于质押只会针对于动产、对于留置与两者不同所保护的主体一般是比较特殊的,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处理财产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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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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