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补偿有吗?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补偿有吗? 一、有以下情况,解除合同,不予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若无以上情况,应予补偿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果您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失职违反企业用人纪律等情况的,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但是,如果没有以上情况,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补偿相应的金额。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吸收合并方式的商誉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目前只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确认商誉。1、其中吸收合并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分录为:借:被吸收合并方的资产商誉贷:被吸收合并方的负债吸收合并方......


·信用卡诈骗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对于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如果要认定构成犯罪,那说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之后再是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到底......


·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是否有效
      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是否有效一、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是否有效?没有写清房产证号的遗嘱一般也是有效的,只要有房产证就行,自书遗嘱生效的条......


·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
      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这样的状况下在我国如今法制社会中遇到很多人都会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


·一、江苏省离婚小孩抚养费一般多少钱?
      一、江苏省离婚小孩抚养费一般多少钱2019年江苏省离婚小孩抚养费一般是父母一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职务侵占立案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在职务侵占立案后的程序一般包括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最后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的......


·村干部违规征地怎么办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法律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


·夫妻离婚股票怎么分配 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割
      现今生活中,夫妻财产已不仅仅限于存款、房产、家具、首饰了,更多的可能会有股票、债券、基金。此时,夫妻离婚股票怎么分配呢?如果认定这时的股票属于......


·一、买卖不破租赁针对不动产交易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针对不动产交易吗?买卖不破租赁针对不动产交易,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调整内容有哪些?
      当今社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五花八门,但职业危害无处不在,有时候我们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尤其重要,当劳动者发生工......


·哺乳假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哺乳假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哺乳假的时间长短规定由各地视情况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