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怎么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怎么办理
  
  一、公司减资的流程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内容应当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额;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3、章程修改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我国法定最低资本额是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10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公司能力有所降低,可能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上述工作后,公司才可以去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办理公司减资的手续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首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4、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建议:
  
  公司设立之初资本过多,为了避免资本闲置和浪费或在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注册资本已不能证明公司资信状况时,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减资。实务中,有些公司的操作存在很多问题,如,减资决议不符合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通过;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等,这些漏洞都会导致减资不合法,这种情况下,因减资而返还给股东的出资,仍然要对外承担公司债务。
  
  很据上面的内容可见想要办理公司减资还是很复杂的,与其在之后办理减资手续,不如在最初注册公司的时候投入稍微保守一点。因为公司减资后不仅对员工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还会打击到股东们的信心,所以说公司的管理经营十分重要。如果您还有疑惑,可以咨询一下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的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


·单位规定几岁算童工,使用童工要罚款吗?
      在现在的社会童工是依旧存在的,在一些偏远的山村,那里生活条件艰苦,孩子可能上不起学或者早早就因支付不起学费辍学随着大人到一些城市的厂里做童工......


·这个是不会的
      这个是不会的,公安的抓拍系统,是用来识别你驾驶的车辆牌号的,他不是人脸识别,只能拍到你的车是否违章,你不用担心你是否是实习期,他是不会用这个......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罪吗?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罪吗?首先挪用公款罪是贪污罪吗?在我国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违反相关法律的。贪污罪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所出台的刑法,主要适用......


·2023立案后什么时候抓人?
      在立案后什么时候抓人这个问题比较宽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一、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有哪些《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


·男方无抚养能力孩子怎么办?
      男方无抚养能力孩子怎么办?协议优先:一方监护另一方提供抚养费,无论有没有能力都必须尽义务(除非一方承诺独立监护扶养)。灵活选择:前提是找到合乎......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分红缴印花税吗?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分红缴印花税吗?分红不需要交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一)以房......


·离婚中如何要求经济赔偿费?
      离婚中如何要求经济赔偿费?离婚中原则上是不可要求经济赔偿费的,除非是一方的确有错误的行为而自愿交给对方一定的费用作为婚姻结束的补偿,因为《婚......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方按应如何制定1.分配主体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方按应如何制定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