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怎么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怎么办理
  
  一、公司减资的流程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内容应当包括: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额;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3、章程修改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我国法定最低资本额是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10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公司能力有所降低,可能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上述工作后,公司才可以去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办理公司减资的手续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首先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至少三次公告的报纸;
  
  4、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建议:
  
  公司设立之初资本过多,为了避免资本闲置和浪费或在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注册资本已不能证明公司资信状况时,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减资。实务中,有些公司的操作存在很多问题,如,减资决议不符合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通过;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未依法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等,这些漏洞都会导致减资不合法,这种情况下,因减资而返还给股东的出资,仍然要对外承担公司债务。
  
  很据上面的内容可见想要办理公司减资还是很复杂的,与其在之后办理减资手续,不如在最初注册公司的时候投入稍微保守一点。因为公司减资后不仅对员工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还会打击到股东们的信心,所以说公司的管理经营十分重要。如果您还有疑惑,可以咨询一下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预防?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预防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


·一、公司不上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公司不上社保可以随时辞职吗?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并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申诉的主体有哪些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


·经济诈骗批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经济诈骗批捕的条件是什么?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


·海事海商顶级律师费是多少
      海事海商顶级律师费是多少?现如今,一场官司的输赢,会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其中相当关键的因素非律师莫属。不同等级、不同事务所的律师收费有着悬殊......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怎么判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


·过失决水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犯过失决水罪。当然,如果没有引发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对此,需要严格加以把握。另外,......


·房屋被强拆信访能够维权吗?
      房屋被强拆信访能够维权吗?依据我信访条例的规定,房屋被强拆后如果通过其他的途径不能解决问题的,是可以通过信访的形式表现意愿的,对维权是有帮助......


·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


·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几种
      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几种1、电话催付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话催款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