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证处认定丧失继承权情形有哪些?

公证处认定丧失继承权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往往希望通过遗嘱对身后事的处分来避免继承人因财产发生纠纷,导致家庭不睦。但有时遗嘱立的不规范、或者遗嘱内容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甚或遗嘱难以执行导致遗嘱无效,却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1、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2、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效力不受法律保护。3、老年痴呆被自立遗嘱。立遗嘱的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确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利益相关人假借立遗嘱人之手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遗产处分。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会出现智力减退的情况,如罹患老年痴呆等,容易出现按照他人意志自立遗嘱的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有明确的医疗诊断结果,证明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已经患有相应的病症,不具备正常的辨识力,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法院对于这种遗嘱的效力是不能认定的。公证机构如果要认定丧失继承权的话,那你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律规定来进行操作处理。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必须是属于法律当中规定的4种情形,也就是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的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判决可以上诉吗
      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判决可以上诉吗?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判决可以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交的五险一金怎么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


·网络婚姻是否属于出轨行为
      在年轻一代中比较流行网络婚姻,这主要是指两人通过虚拟的网络进行交往、恋爱,之后结婚、生子。虽然当事人在现实中没有任何的出轨行为,但此时也会......


·2023年盗取专利怎么处罚
      盗取专利怎么处罚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


·股东如何退股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股东如何退股的程序是怎么样的?首先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交规肇事逃逸处罚是怎么样的?
      一、交规肇事逃逸处罚是怎么样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


·有关笔迹鉴定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关笔迹鉴定法律规定是什么?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具体的举证期限应参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一、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名下财产归属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


·公司乱扣工资投诉到哪个部门?
      公司乱扣工资投诉到哪个部门投诉?公司乱扣工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企业用任何方式都是不应该克扣员工的工资,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理的。原则上......


·信用卡诈骗数额是累计的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信您对于信用卡诈骗这个短语已经不陌生了,相信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都能够听到或者在网上看到这一类的新闻报道,根据国家规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律师费多少?
      一、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律师费多少?房屋买卖合同诉讼律师费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