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是什么?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是偿还的主体是不一样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生活用品等。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认定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债务为一方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是什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结婚之后存在着大额借款的现象,这一个借款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待商榷的,一般情况下需要看一下他的个人名义借款的用途是怎么样的,如果用于家庭,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标准是什么?一个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在后续时使用者的生命安全,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是重中之重。但是一般工程在竣工之后都会进行......


·工程建设纠纷有哪些
      工程建设纠纷有哪些类型?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私募基金是中介吗?
      私募基金是中介吗?一、私募基金不是中介不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本质上都是考验资金增值能力,从这个角度说,不是中介行为。二、......


·酒店辞退员工有什么补偿?
      酒店辞退员工有什么补偿?酒店辞退员工存在的补偿是在违法辞退的情况之下,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限制来进行一定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


·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公司保管是否合理?
      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公司保管是否合理?不合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注明签字日期,......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的内容有哪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存在纠纷的,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对争议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效的......


·刑法生产有毒食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哪些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哪些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发使用,分为土地利用范围扩大与土地利用深度的开发。但在开发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原来土地的使用者做出相应......


·办公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办公用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涉外离婚当中也是会有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而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那么您知道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