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换押证是指更换犯人吗?

换押证是指更换犯人吗?
  
  一、换押证是指更换犯人吗?
  
  换押证不是指更换犯人,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案件要进行移送,就要开具换押证。
  
  开具了换押证,案犯就从法律角度不归该办案单位管辖了。
  
  公安移送检察院要开具换押证,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也要开具换押证。
  
  二、刑诉法换押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就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四)、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这一些紧急逃跑的这种状况的话,是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来批准逮捕的,当然批准逮捕,他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如果日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话,必须要由有关的机关来开具换押证明,这个换押证明并不是对于犯人的主体进行变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一直没买社保我可以随时辞职吗?
      公司一直没买社保我可以随时辞职吗(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


·离婚后多久财产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
      离婚后多久财产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离婚后2年内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


·讨债需具备什么条件 如何无借条讨债
      在实务中,债权人由于讨债方式不合法而使自己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现象时常出现。那么,在法律上,债权人合法讨债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比如:要有借款......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是什么?
      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是什么?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


·品牌的代理协议书怎么书写
      品牌的代理协议书怎么书写不同品牌的产品经营销售,相关企业之间是先需要取得品牌的代理权,才可以进行代理经营的。而这就需要双方之间签署代理授权......


·强奸罪判刑之后可以申请民事赔偿吗?
      强奸罪判刑之后可以申请民事赔偿吗?强奸罪判刑之后可以申请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造成了身体伤害,还要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企业改制的的为了适应已经改变的市场环境,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由于企业改制是一个逐渐适应新环境的过程,故......


·公司可以收购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不能。但是如果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等情形,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
      对于他人的遗忘物、埋葬物等等,如果非法占为己有的,当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一般就会被认定构成侵占罪。而这与职务侵占罪不一样,法律中规定只要是一般......


·公民私自砍树会判刑吗?
      公民私自砍树会判刑吗?公民私自砍树是可能会被判刑的,尤其是未经批准而私自盗伐的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


·职工偷拿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其中一些条款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像公司不签合同,确定情况属实的,要向职工赔偿损失,数额为两倍基本工资,有些个别职工动起歪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