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已婚者有哪种行为应按重婚处

哪种行为应按重婚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谎称初婚骗取登记或串通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骗取登记的;2、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又与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3、自己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1)有配偶者出现外遇情况;(2)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3)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二、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在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社会 主义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国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动用刑罚手段打击重婚行为。此外,对于重婚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也是属于无效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意指无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无效时即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是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提交时间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提交时间一般是在什么时候呢?由于各执法机关的职能不同,所以对起诉人和被起......


·如何查询五险一金缴纳记录单?
      很多人虽然一直在缴纳五险一金,但并不清楚如何查询五险一金缴纳记录单,了解五险一金缴纳记录单有助于人们合理利用五险一金,也助于人们在调离单位或......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办营业执照吗,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这也就限制了农民的使用范围。如果农民想要使用土地,需要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对此,......


·养殖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
      养殖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如果是出让,属于综合类,50年。如果是划拨用地,无期限,永久使用。各地的具体规定不一样,依国家政策层面来说,这种情况属于......


·合同违约金约定的相关规定
      合同违约金约定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一百......


·景区游玩致死责任怎么分?
      景区游玩致死责任怎么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景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景区需要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


·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需在那里起诉?
      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需在那里起诉?一、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的管辖分析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交钱吗?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交钱吗?土地使用证是个体对国家土地具有使用权的重要法律依据,确认了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及相关期限。可是,人们对于办理该......


·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批捕后会怎样,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批捕后会怎样?1、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


·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后还罚金吗?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后还罚金吗?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刑后还需要缴纳罚金。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