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二、如何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劳动教养。针对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该县政法机关联合关工委、共青团、教育部门及社区、村居帮教组织加强回访、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落实跟踪考察制度,落实帮教措施。全面普查九年义务教育,对一些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专项救助资金,确保这部分未成年人能接受学校教育。同时,积极开展系列温暖关爱和善美教育引导活动,传导社会正能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与成年人区别对待。而作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制止严重不良行为、与监护人配合做细致的转化工作、必要时送工读学校教育和矫治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调解有什么好处,调解离婚的技巧有哪些
      诉讼离婚中,必须要先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的程序。但是,很多当事人不能理解,离婚调解有什么好处?为什么一定要先进行调解呢?而法官在具体进行调解的......


·借钱不还找律师起诉要多少钱?
      借钱不还找律师起诉要多少钱?二、借钱不还找律师起诉要多少钱?借钱不还找律师起诉费用没有统一的标准。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有哪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


·挂名公司法人代表破产了法人有责任吗
      挂名公司法人代表破产了法人有责任吗?我们知道,现在的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相对应的经济也越来越好,所以带动的公司的建立就多了,每个公司都有......


·刑法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什么?一、刑法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什么?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如何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资格?
      1是不是谁都可以申请自建房?肯定是不对的。如果你是城镇户口,你是没有宅基地,是没办法申请用地建房。所以盖自建房的首要条件就是农村户口。还有......


·一、土地遗产继承要交税吗?
      一、土地遗产继承要交税吗?土地遗产继承不要交税,我国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没有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收取遗产税,但是遗产税的征收与否正在讨论之中......


·买预售房屋有哪些注意事项
      由于商品房预售的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子,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期房,因此购房者承担的风险要高于现房购买,在这里提醒预购人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即要注意相......


·房产纠纷再审申请书是怎样的?
      房产纠纷再审申请书是怎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申请再审。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


·关于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一方出轨对于婚姻来说是一种致命的打击,一方发现另一方出轨,多数情况下会选择离婚。离婚就会涉及到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也涉及到夫妻一......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交代的“自己的犯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