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订立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1、 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合同成立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电子合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 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一)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二)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三)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最好是能够采取书面的形式,而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电子合同还具有其本身特有的性质,这也就决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其证据效力的特殊性。不过,在发生电子合同纠纷时,当事人最好是能够收集其他相关的证据辅助证明,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而给自己造成无谓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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