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股东退出情况说明需要写吗?

股东退出情况说明需要写吗?股东退出是必须要写情况说明的从而把退出的理由注明清楚,这样才能按流程来进行办理退出手续。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退股申请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二、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理由有哪些?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我国旧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严格遵循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资本三原则,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旧《公司法》第34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的规定,即是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果允许股东退股无疑是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破坏,从而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第四,公司法是强行法,《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法律规范,当事人不得违反。综合上面所说的,退东退出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对于退出公司就代表着资金会被抽出,因而在处理的时候就要与其它股东进行协商,从而再写明退出的原因,不管是以哪一种方式,都需要结合公司法的流程来办理,从而也可以保障到其它股东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我国醉驾驾照被吊销五年后怎么再领取?
      在我国醉驾驾照被吊销五年后怎么再领取?醉驾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只能五年后再重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


·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会得到支持吗
      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会得到支持吗一、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并用会得到支持吗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赔偿调解好还是诉讼好
      一般发生了交通事故,尤其是致人死亡,往往司机也很是害怕,这个时候许多人会选择赔偿调解,以想尽快解决,但是,许多赔偿调解完后续可能又有其他变故......


·公司法人贷款还不了可否要求公司偿还
      公司法人贷款还不了可否要求公司偿还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银行贷款的时候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因个人的需要向银行贷款,还有一种就是代表企业向银行贷款......


·无证驾驶撞人轻伤二级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撞人轻伤二级怎么处罚很多人对于无证驾驶以及无证驾驶撞人轻伤二级的相关知识的了解并不深入,导致很多的麻烦事儿。那么到底无证驾驶致人轻伤......


·商标行政复议费用是怎样的
      商标行政复议费用是怎样的?商标,简单来解释就是我们您在一件商品或包装袋上经常看到的某些图案和文字,它主要是为了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一种标记。......


·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后补写协议书可以吗?
      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后补写协议书可以吗?不可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婚后补写协议书是无效的,婚后补写的协议书显然并没有时间上的法律效应。夫妻对共同所......


·一、肇事逃逸驾驶证还能考吗?
      一、肇事逃逸驾驶证还能考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交通事故闯红灯怎么判责任?
      一、交通事故闯红灯怎么判责任?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下称规则)之规定,行人擅闯红灯的行为属于主动型过错行为,因此,要......


·怎样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与承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而房屋租赁合同中会约定一定的免责条款,约定免除某一方的某些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条......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