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2023年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是有其他严重情节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致人死亡或是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三、生产销售假药主观表现是什么?1、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综上所述,生产销售假药是犯罪,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就要介入处理。对于这种犯罪的处罚量刑,法院会结合具体情节及危害判决,轻则在三年以下徒刑,严重的在三年到十年之间量刑,而特别严重,造成受害人死亡等后果的,对销售假药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是现在道路上的一种常见事故
      交通事故是现在道路上的一种常见事故,在这方面的法律咨询者也是很多的,因为这种事故有的时候不是我们避免就可以不产生的,他很有很多的外界因素,不......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在什么时候
      刑事拘留期限的起算在何时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上海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怎样的(一)、上海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范围市民可带着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发票,来到本市医保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委......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补偿标准是什么?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补偿标准是什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劳动者在转正后,单位非法解除与其的,其单位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辞职是否有工资?
      当代社会,劳动合同对于大多数的劳动者来说应当都不陌生,因为劳动者入职之后肯定是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


·一、事业单位醉驾处分是怎样的?
      一、事业单位醉驾处分是怎样的?事业单位对醉驾的处分是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职员只构成醉驾的话,一般不会开除。除了单位追究责任外,检察院也会经过......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有效力吗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有效力吗一、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


·1、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1、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有哪些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措施有哪些大型工程的建设关系到很多方面,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所建设的工程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也相应的......


·哪些账户法院不可以冻结
      哪些账户法院不可以冻结目前有很多账户是不可以冻结,因为这些账户涉及的是公众的利益,所以不宜冻结,也不应该冻结。例如国家的库存和社会保险金,还......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除外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除外规定是什么?劳动仲裁下终局裁决的规定是劳动仲裁法当中规定某一些情形之下所作出的裁决应当是终局裁决具体情形,根据《劳动争议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