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债权的继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的继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债权原则上都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子女对父母的扶养费请求权,残废军人对有关部门的抚恤金请求权等,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会随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续享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二、遗产继承的原则是怎样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综上所述,公民的收入、房产、著作权都可以当做遗产继承。以财物为标的或者有价证券的债权,也可以当做遗产继承,所有权人去世后,子女配偶可以继承。当然,人身专属性质的,比如抚养费请求权等,不能当债权,随着当事人的死亡而消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诉讼离婚被告开庭不到庭法院怎么判
      诉讼离婚被告开庭不到庭法院怎么判一、诉讼离婚被告开庭不到庭法院怎么判离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


·现在的房价越来越高
      现在的房价越来越高,很有可能购置一套房子花费了一个家庭毕生的积蓄,所以越来越多的老一辈人会琢磨着把房子过户给小一辈的人。面对这样的社会现象,......


·什么票据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


·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郑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正式由于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了,为了在我们生活中,到处都可以看到有拆迁的地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众所周知,《刑法》中对各个犯罪的量刑都是作出了规定的但在现实中,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可能还需要具体参考更为详细的量刑标准才可以。今天我们就......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也一样,都是一种运输方式,所谓的航空运输就是说承运人通过航空运输货物的的、方式,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


·故意杀人罪需要赔钱吗
      要赔钱。死刑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即使被判死刑,该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以下费用:1、丧......


·遭遇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怎么办?
      一、遭遇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怎么办?遭遇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补救: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


·一、婚姻出轨方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婚姻出轨方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婚姻出轨方财产分割原则的规定,出轨的一方需要弥补另一方一定的财产,这是由于夫妻双方当事人是有相互忠实......


·挪用公款三万怎么判刑处罚
      挪用公款三万怎么判刑处罚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是要求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之后,那么才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而此时结合不同......


·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重新出具借条是否合法?
      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重新出具借条是否合法?1、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重新出具借条是合法的,但是前提必须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对于重新出具的借条都是认可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