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新婚姻法离婚债务分配规定

民法典离婚债务分配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包括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的责任,这种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第二,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离婚时个人债务清偿有哪些离婚时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债务与夫妻财产一样,也是区分为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自然,如果是夫妻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就是由个人单独承担,这并不区分夫妻是否离婚。如今,经常出现一方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过程中,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企图侵吞对方的财产。显然这样的行为肯定是会损害到对方的利益,而我国同时也规定了,由证据表明一方存在这一行为的,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房产产权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产产权原始取得方式有哪些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


·侵权责任法道路施工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道路施工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六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


·合同成立的时间情况是怎样的
      合同成立的时间情况是怎样的合同是在以下情况下成立的:1.法律不限制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订立。2.本合同自双方以合同形式签署或盖章之日起成......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近几年来,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控制和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


·遗失物被侵占属于犯罪行为吗?
      遗失物被侵占属于犯罪行为吗?想必您都有在生活中有丢东西的情况,当我们的遗失物被侵占构成犯罪了吗?通过法律途径是很有必要的,法律条文有明确规......


·离婚征地拆迁房屋问题
      离婚征地拆迁房屋问题离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确定房产的归属。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补偿款的......


·挪用资金由谁报案2023
      挪用资金由谁报案挪用资金罪属于非自诉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去报案或起诉。但如果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不报案或起诉的话,那么......


·离婚手续应该如何来办
      离婚手续应该如何来办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当事......


·立遗嘱人死亡怎么执行?
      立遗嘱人死亡怎么执行?立遗嘱人死亡的可以按照遗嘱中条款进行执行遗产分割,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


·一、工伤赔偿时间如何确定?
      一、工伤赔偿时间如何确定?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