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社保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应当提交什么材料?1、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由原单位填写《在职人员死亡有关待遇核定表》,并加盖公章。若工伤死亡需工伤管理科出具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待遇审批表》。2、社保个人账户的钱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3、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但是需要了解:4、合法继承多少养老保险金只能继承个人帐户部分,单位缴纳的不能继承; 注:一般个人缴纳的是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的是缴费基数的20-25%,5、办理时参保单位应提供死亡证明先带相关资料到社保局办理退保,具体的流程建议可以到投保当地社保中心咨询。二、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1、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2、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3、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4、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5、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综上所述,社保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单位缴纳部分不能继承,缴费基数一般按照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25%, 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条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条件有哪些?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撤销其实也就是撤销具体的行政行为,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


·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
      破产清算员工工资怎么办?一、公司破产概念:公司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


·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怎么认定?
      很多劳动者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并没有重视,但是发生工伤了,处理起来是比较麻烦的。所以,我们在下文解......


·退保交强险需携带哪些材料?
      退保交强险需携带哪些材料?一、一般情况下,退保交强险需携带哪些材料1.交强险保险单原件、保险标志原件、保费收据等保险单证;2.“终止强制保险......


·农村鸽棚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鸽棚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有些农村会被拆迁。通常农民会在自家的院子里养些鸡鸭等家禽,有些还会盖个鸽棚,养殖信鸽。因为信......


·诉讼标的及其确认标准是怎样的?
      诉讼标的及其确认标准是怎样的?诉讼标的及其确认标准是根据所涉及到财产的状况来进行确定,其中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金额就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


·房产证抵押贷款没还清可以出售吗
      房产证抵押贷款没还清可以出售吗?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不能办理更名如果是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房子,进行个人交易的话,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更名......


·刑事诉讼法逮捕后讯问时间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及具体环节是有严格规范的。我国刑法对相关内容做了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这样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们收......


·抢注中国文化商标怎么办
      抢注中国文化商标怎么办?商标被抢注了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就是无论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方面还是刑事处罚方面都将会收到比没有逃逸更加严重的处罚。行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