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院财产保全超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法院财产保全超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法院保全标的和诉讼标的额相吻合这才是正常的情况,关键是有的时候法院保全的财产可能是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没办法像现金那样直接的体现出来,往往都是因为这些因素才导致保全额超过标的额。被保全者要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也得提供证据才行。 ?相关的财产诉讼首先需要确定该财产是在紧急情况之下,为了防止他人进行相关的转移,所以对其进行相关的保全。其次,诉讼保全的和诉讼标的一定要进行吻合,如果多于诉讼标的的话,否则一般来说是法院不会被批准相关的诉讼财产保全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第三次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劳动合同,第三次应......


·商品购销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商品购销合同样本是怎样的?商品购销合同怎么写?我们在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的时候,我们也许不太清楚这份合同应该是怎样的一个范本,我们应该怎么去制......


·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缺席可以申诉么
      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缺席可以申诉么?法院下达判决后,如被告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诉,与是否缺席审判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新入职的员工没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去一家公司或企业上班,都会痛过面试,然后要签劳务合同,假如上了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没有签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后果呢?或许有很多人不知道,我们这里有......


·公司在什么情况辞退员工不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


·婚姻法的忠实义务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的忠实义务规定是怎样的《婚姻法》已经失效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


·调岗降职不降薪该如何办
      调岗降职不降薪怎么办: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


·对于拘役由哪个单位执行?
      对于拘役由哪个单位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


·一、交通事故对方没事怎么算误工费?
      一、交通事故对方没事怎么算误工费?人员没有事不会算误工费的,如果是营运车可能以要求停运费。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遭受人身......


·合伙企业可以给股东发工资吗?
      合伙企业可以给股东发工资吗?肯定要发工资,虽然是股东,但如果在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如总经理、总监、技术人员等,就应该发工资。工资的发放形式可以......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金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金的管理办法是什么一个好的、质量过硬的建筑工程的诞生,不像您想的那么简单。在建筑工程建设初期,建筑方与施工单位会预留一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