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行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驾驶员追偿吗?

一、行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驾驶员追偿吗?行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是向驾驶员追偿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二、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情形有哪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⑵驾驶人醉酒驾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追偿问题,主要取决于事故双方对车祸的责任承担,行人不能因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就肆无忌惮的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得开机动车的驾驶员对自己进行赔偿,就像是那些故意碰瓷的行人,实际上应该加大对碰瓷者的处罚力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广州房屋赠与过户费用是如何计算的,需要哪些手续?
      由于现在国家开始征收遗产税,而且遗产税的税率还是比较高的,这个时候很多人便开始考虑是否可以将房屋直接赠与给自己的亲属。对于房屋之间的赠与过户......


·一、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


·私募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实操过程中,PE会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


·认定牙齿断裂工伤标准是什么?
      认定牙齿断裂工伤标准是什么?认定牙齿断裂工伤标准: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


·帮别人带孩子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帮别人带孩子法律责任由谁承担?1、帮别人带孩子法律责任由孩子的监护人与带孩子的主体承担,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将孩子托付给他人英照顾,此时与就形成了......


·夫妻财产一方死亡后怎么分夫妻一方死亡后
      夫妻财产一方死亡后怎么分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而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余的个人财产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怎么处理?
      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怎么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由于无......


·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会赔偿
      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会赔偿,具体要根据投保情况和损失金额来分析。1、对于自己车辆的修理费,先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如果自己投保了车损险的......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雇佣童工是法律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雇佣童工是法律所禁止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雇佣童工,是会根据情节的轻重受到惩罚的。下面我们......


·买房是现下人民生活当中多数人的奋斗方向和目标,越来越多的人都
      买房是现下人民生活当中多数人的奋斗方向和目标,越来越多的人都在准备买房,并且积极去了解关于房地产市场、房源的选择、房贷、相关手续等相关资讯。......


·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