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有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有什么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单位辞退员工要给补偿吗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1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40条,没提前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是不能克扣其工资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而每个单位都有它的规章制度,在用人之前都会签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能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那么员工就属于违约的一方,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辞退该员工的,不会给任何的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违约了,员工才可以索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办理协议离婚什么条件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
      办理协议离婚什么条件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根据《婚......


·执行时效监督规定内容是什么?
      执行时效监督规定内容是什么?一、执行时效监督规定内容是什么?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


·法院装修鉴定费怎么收费
      评估费由申请评估人垫付,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发票后,可以加入到执行标的中,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


·人身损害赔偿案要提供哪些证据
      人身损害赔偿案要提供哪些证据在对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要想获得有利判决,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可以打电话去起诉重婚吗?
      可以打电话去起诉重婚吗?可以的,打了电话之后也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如果当事人要进行起诉的话,是要到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如果被告......


·如何对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分
      如何对抢劫罪与绑架罪区分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大学上交劳动合同书的原因是什么?
      大学上交劳动合同书的原因是什么?一、大学上交劳动合同书的原因是什么?大学上交劳动合同书这是工作需求,但是如果不看就开除就不合法。用人单位有......


·未成年犯罪法有哪些不良行为的预防?
      未成年犯罪法有哪些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


·遭遇小偷偷窃应该如何处理
      遭遇小偷偷窃应该如何处理一、遭遇小偷偷窃应该如何处理1、第一时间报警。抓到小偷以后,要迅速报警并请求警方支援。要清楚地告诉警察自己所处的地......


·当您进入职场,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要注意工资
      当您进入职场,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要注意工资与劳务费用的区别,两者虽然都有收入,但是对于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却大大不同。为了避免......


·工作几天没签合同自动离职后果
      要先看合同规定。劳动者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没有经过专项培训,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