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般房产遗嘱必须公证吗?

一般房产遗嘱必须公证吗?
  
  一、一般房产遗嘱必须公证吗?
  
  遗赠房产一般不需要进行公证,不过建议受赠人想要接受遗赠的最好对其进行公证,这样遗赠的效力更强,如果不公证的话,也最好找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
  
  如果受遗赠当事人需要办理遗赠公证的,通常要准备以下材料:
  
  1、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2、如果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赠房产还可能需要缴纳费用,一般来说,办理赠与过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公证费,但根据受遗赠人的身份不同也有所区别。如果是直系亲属赠与的,免除个税。如果是非直系亲属赠与的,视同买卖,要交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房款百分之一的个税。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契税百分之三,公证费百分之一。
  
  为了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在死后可以得到实现,让遗嘱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将所立的书面遗嘱办理公证,使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许可,以免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日后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与遗嘱受益人发生争执。
  
  二、房屋继承遗嘱的主要内容
  
  (1)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关要求。
  
  (3)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
  
  因为是房屋继承,所以最好就去公证一下。
  
  三、房屋继承遗嘱的格式范本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遗嘱人的遗嘱是属于遗嘱人自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相关的分配,所以不需要强制性到当地的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但是如果遗嘱进行公证之后会产生最大的法律效力,其他如果产生的遗嘱是没有公证的遗嘱更有权利的。但是如果只有一份遗嘱,但是没有公证也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逆向行驶车祸责任怎么划分责任?
      逆向行驶车祸责任怎么划分责任?根据司法实际,不少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逆向行驶导致的,对于此种逆向行驶车祸责任怎么划分责任?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之后......


·关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诉讼必备的条件吗?
      关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诉讼必备的条件吗?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


·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的区别
      公司法人与非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公司在进行注册程序时都会有一个公司法人代表的职权授予,而该法人往往要承担公司的一切民事责任和债务承担,但......


·使用童工的风险因素有哪些
      实践中,有的单位违法国家的规定而招录童工,其实使用童工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风险因素都有哪些呢?我们可以从单位使用童工所要承担......


·虚假诉讼案件可否调解?
      虚假诉讼案件可否调解?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的被告人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制作和解书,请求法院从轻判......


·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发生交通肇事后,由于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因此肇事者处于恐惧、不想承担责任的心理就有可能选择逃逸。那么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只......


·哪些财产属于离婚时可以分割的
      哪些财产属于离婚时可以分割的离婚诉讼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


·安吉醉驾处罚规定
      安吉醉驾处罚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


·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使用证办理费用是怎么规定的土地使用证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开发商直接办理好的,可能也有少数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因为各种原因自己办理过土地使......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