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注册资本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注册资本印花税税率是多少?注册资本印花税率是万分之五。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详细内容有哪些?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三、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发票。注册资本的印花税税率一直就是万分之五,并没有因为注册资本从实缴改成了认缴就有什么其他特殊的规定。相较于注册资本的印花税税率,其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详细内容对各位创业者来说是很重要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养老金就是个人买了养老保险后到一定时候就可以领取的
      养老金就是个人买了养老保险后到一定时候就可以领取的,然而有的很可能不幸发生一些事故导致已经买了养老保险的人去世。那他的账户里面的余额应该怎么......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谁,有什么职责?
      对工程质量负责的是谁,有什么职责?工程质量问题是整个工程进程中最应注重的,一旦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可能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需要有人或......


·如何无责解除居间合同?协议解除有哪几种?
      如何无责解除居间合同?协议解除有哪几种?一、如何无责解除居间合同无责解除居间合同在一方出现合同违约条款中情形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提出无责解除居间......


·对于重婚罪原告应该是谁?
      一、对于重婚罪原告应该是谁?重婚罪的原告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告重婚罪法院是会立案的,因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犯罪者的合法配偶,也侵犯......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更加关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国家也更加关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交通事故,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
      医患纠纷有几种解决途径当今社会,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非常紧张,医患纠纷也十分频繁。如果不幸发生了医患纠纷,你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
      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一个原因就是违反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一个原因就是违反交通规则,其中比较严重的一项就是醉驾,在醉酒状态下如果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概率非常......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概念是什么?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概念是什么?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概念是当事人对于刑事机关所作出的具体的行为不满意的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复议的。其一般......


·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划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划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医疗责任的划分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而且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的划分是有一定的法律......


·租房定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
      租房定房协议需要注意哪些在进行租房定房协议时,首先要明确你的主体身份,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如果你是承租人,务必明确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