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合同法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法毁约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违约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劳动关系当中会产生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以上两种,如果没有对服务期进行特殊的约定,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提前离职的这种行为不是毁约,仅因为提前离职公司就让支付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约常识
      二手房的购买不同与新房,因为经过网签的备案之后,房源有了很多的合同及注意事项。那么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文件方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一、当事人......


·对于泄漏商业机密怎么定罪?
      对于泄漏商业机密怎么定罪?一、对于泄漏商业机密怎么定罪?1、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泄露商业秘密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


·关于返聘其实大家都能理解就是指
      关于返聘其实您都能理解就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退休之后觉得还需要这位劳动者,这时候再将这位劳动者又签订合同,这就称之为返聘,我们在这只是......


·婚前财产去世后如何分割
      婚前财产去世后如何分割婚前财产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在你去世后属于你的遗产,如果你没有遗嘱,则由你的丈夫和你的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割。婚前财产,......


·污染环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谁来写
      污染环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谁来写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是衡量一个工程质量水平的标杆,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依据。对于我国的房屋建筑的设计、物资的供应以及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维修等环节国......


·与总公司签合同还要与分公司签吗?
      分与总公司签合同还要与分公司签吗?与总公司签合同可以不与分公司签,根据《公司法》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鉴定证据的效力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鉴定证据的效力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鉴定证据的效力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内容是确认医疗行为是否有违法医疗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


·仲裁多久解除劳动关系?
      任何诉讼和仲裁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在一定期限内上诉,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受理仲裁出结果。有些单位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故意违法,很多人不知道利用法院......


·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
      除斥期间可以约定吗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行使的一个期间。对于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不能再行使该项权......


·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处理
      借款人死亡债务如何处理您都知道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可能出现借款人意外死亡的情况,此时债务尚未还清,不可能说因为借款人死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