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怎样是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

怎样是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 ?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的义务。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这里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监护人的抚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三、关于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离婚后,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对于离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方式,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父母一般都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了父母关系不应该离婚而进行改变,那么双方之间的监护责任也没有进行改变,无论是有无抚养权的地方都需要履行好自己的抚养义务,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应该认真进行责任的照护未成年人。而无抚养义务的需要按时缴纳相关的抚养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
      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退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退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退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1、减征幅度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拘留会被如何量刑?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拘留会被如何量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民间借款的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民间借款的合同是否需要公证?
      民间借款的合同是否需要公证民间借款的合同是否需要公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与否,这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不是法定的必需......


·孕妇停薪留职报告怎么写?
      对于每个工薪阶级的女职员都是需要请孕假的,孕妇在离职时需要按照孕妇停薪留职报告的要求书写请假申请书,对于此种是由的请假,用人单位不得驳回。由......


·不满足结婚条件的婚姻有效吗
      在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一方不满足结婚条件的话,这时一般工作人员也是不会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的,自然男女的婚姻关系就不......


·旅游合同变更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旅游合同变更需要遵循哪些原则1、旅游合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合法,合同变更内容同样必须合法。2、旅游合......


·醉驾拘役关押在哪里服刑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醉驾拘役关押在哪里服刑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处罚种类。......


·建设工程质量如果发生问题,有可能会发生倒塌等事故,在经济受到
      建设工程质量如果发生问题,有可能会发生倒塌等事故,在经济受到损失的同时有可能还会危害到人身安全。所以,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十分重视,各地也......


·怀孕员工被辞退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怀孕员工被辞退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常见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常见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规定是什么现如今大多数的工程质量,如果发生问题的话,基本上都是受到自然灾害的损害,通常情况下不会因为人为操作的原因发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