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4.目的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5、基本定义的不同(1)、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2)、而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保证金是起到保证的作用,主要是保证一些活动正常顺利的举行。投标保证金在没有中标的时候,是需要进行退还的,并且是一分不少的退还,如果不进行退还可以先找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那么只能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名誉权侵权认定案和解后可以撤案吗?
      名誉权侵权认定案和解后可以撤案吗?一、名誉权侵权认定案和解后可以撤案吗?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接着法院会作出民事裁定书准......


·房屋确权时农民要做些什么?
      房屋确权时农民要做些什么?农村房屋确权颁证想必广大农民都耳熟能详了,房屋确权主要确的是什么权呢?主要确的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没有宅基地......


·在宁波伤残司法鉴定有哪些标准?
      伤残司法鉴定作为民事方面赔偿依据,相信不少朋友需要进行相关鉴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对这一鉴定知之甚少。我们我将从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人......


·法律援助必须要律师吗?
      法律援助必须要律师吗?一、法律援助一定是律师吗?《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一、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高空坠物如何在合同中分责?
      随着城市进程的飞速发展,城市高楼日渐增多。由此,高空坠物成为了危及市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其也成为了城市纠纷的大“元凶”,那么如何保障......


·债权债务的抵消是否需要签协议
      债权债务的抵消是否需要签协议在双方都欠有对方相同类型的债务时,双方可以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这样的债权债务的抵消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


·交通群伤事故指多少人以上
      交通群伤事故指多少人以上国务院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


·举报公安违法办案找谁?
      举报公安违法办案找谁?一、举报公安违法办案找谁?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举报反映时,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


·网约车新规定具体内容有哪些?
      跟着互联网技能越来越兴隆,咱们的衣食住行都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咱们可以在网上购物、叫外卖,就连出门打车也不用再永无止境地等候,而是只需在手机上......


·什么是刑事侦查?
      众所周知,在发生刑事案件的时候都会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刑事侦查,当然也有一些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侦查的。那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