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是反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和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反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和担保方式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什么是反担保主体
  《担保法解释》第2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三、有哪几种担保方式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这两种债权性的担保方式和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物权性的担保方式。
   四、担保方式与反担保方式是否相同
  《担保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即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方式。
   五、为什么担保方式和反担保方式不同
  (一)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依《担保法》关于留里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即使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也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比如乙是一个仓储公司,它为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以在乙的仓库内甲的货物作反担保,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
  (二)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根据“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没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也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所以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排除了留置、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的可能性之后,反担保的方式即只剩下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
  (一)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即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本担保人约定,当本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本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保证反担保是实践中较常采用的一种反担保方式。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再找一个保证人丁,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和丁求偿。这就是典型的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将他所有的厂房为其作担保,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拍卖甲的厂房并优先受偿。
  (三)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本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要向银行贷款,找到乙为其作保证;乙告诉甲可以为其保证,但为了降低风险,要求甲将他所有的一块价值较高的钻石交给他,在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拍卖甲的钻石并优先受偿。
  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反担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除外),也可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任。
  担保方式与反担保方式有所相同也有所不同,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但可以相互映照。总体来说,担保方式比反担保方式多了定金和留置两种方式,也更加复杂。如果您还有什么是反担保方式的问题或者需要一些具体的帮助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16岁算未成年人吗
      16周岁是未成年,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


·公司开除打架斗殴员工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打架这个这个行为一般都是当事人因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的打架的发生,如果在用人单位中出现打架的行为,被公司开除了,这个行为是否是合法的行为......


·一、二次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一、二次工伤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


·民法典171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典171条规定的是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一、民法典171条规定的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
      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在劳动法中有着明确的说明,劳动主体的认定标准也是非常严格的。劳动者参与到企业劳......


·单位辞退的员工就是不走怎么办
      单位辞退的员工就是不走怎么办一、单位辞退的员工就是不走怎么办首先,公司在与他们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也好让他们有一个心理上的缓......


·最新房屋买卖税费有哪些
      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修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这一过程中,除了房款还需要加纳一些税费,购房者缴纳房屋买卖税费......


·建筑设计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建筑设计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用?
      作为劳动者而言,当我们进入企业生产劳动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都会为我们购买社保。其中医疗保险就是社保的其中一个险种,而国家规定,医......


·房屋征收时,若选择产权置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房屋征收时,若选择产权置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安置协议的签订问题  在签订安置协议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注意协议的内容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