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怎么区分的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怎么区分的
  
  1、主观方面
  
  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2、客观方面
  
  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 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3、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任务,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均得到合理的排除;
  
  (4)根据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1、对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窝藏、转移毒品或者共同盗窃、抢夺或共同抢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2、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系同一家族成员,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辈、祖辈所遗留、他人赠与或者捡拾而得等,即使数额较大,持有时间较长,且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处理,只应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定罪;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避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如果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与代买者之间不存在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是代买者主动为吸食、注射毒品者购买的,前者与后者之间并不成立共犯的关系。
  
  4、两个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购买、共同运输或共同储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只对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定罪;如果两个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已达到较大的标准,也不宜以共犯论处,而应当分别定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只有在不能认定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的情形下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认定为贩卖,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而贩卖毒品单指出卖行为,购买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情节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了合同就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吗
      房屋买卖是很多人一生中的大事,但是由于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缺乏,在房屋买卖的时候会不小心留下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会为造成很大的麻烦。很多人会......


·什么是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我国有很多小建筑公司,其中一些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拿到项目后,没有认真组织施工。如果使用了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如果施工过程......


·离婚俩个孩子抚养权可以都要吗?
      离婚俩个孩子抚养权可以都要吗?一、离婚俩个孩子抚养权可以都要吗?离婚俩个孩子抚养权可以都要,在两夫妻结婚提出法院裁决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不同......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条件有哪些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


·法院新规定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申请离婚时,离婚财产分割往往十分容易引起分歧与争执。而关于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我国法院新规定离婚财产方面有明确的说明。因......


·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需要交印花税吗
      一、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需要交印花税吗?  没有实缴注册资本也需要缴纳印花税,但缴纳印花税的时间可以在资金实缴到位以后,具体以当地的政策为准。根据......


·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赠与行为错综复杂,有一种情况是赠与人并无权处理赠与的物品,如遇到这种情况,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这就是法律中关......


·婚姻登记确认无效时效是多久?
      婚姻登记确认无效时效是多久?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工资怎么发放?
      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工资怎么发放?一、公司申请破产员工工资怎么发放?公司破产了员工的赔偿标准怎么样?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补偿除了拖欠的职工工资以外还......


·社会抚养费和迁户口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和迁户口的规定2015年出了新政策,孩子申报户口不再与社会抚养费以及妇女强制结扎等挂钩。2015农村小孩子上户口的新政策:(来源:搜狐)......


·不授予专利权对象包括了哪些
      不授予专利权对象包括了哪些一、不授予专利权对象包括了哪些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