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依照什么定罪处罚?

一、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依照什么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法律规定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关于携带行为的认定所谓携带,是指在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将其至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事先准备好了凶器一直携带,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作案现场拾获凶器,然后伺机抢夺。笔者认为,无论上述二种情况的哪一种,携带的凶器都必须具有随时可以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对携带的器具没有可以随时使用的可能性,那就很难认定具有现实上的支配功能,因而就难以认定为携带凶器。因此性,对携带作这种理解,既要符合立法意图,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也避免了将携带局限于随行为人身体携带的狭窄性,避免了将其理解为任何场所的过于宽泛。三、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第2款中携带凶器抢夺,在“抢夺”的理解上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凶器”的理解却常常出现不同看法,而对凶器的理解不同,会直接影响该条款的正确适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凶器主要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该兜底条款本身就不甚明确,有些学者认为对“凶器”可以有以下三种理解:第一,凶器是指专门用于行凶的器械,如枪支、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第二,凶器是指一般容易导致被害人有形损伤的一些犯罪器具,即管制刀具、枪支、爆炸物等。第三、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以上三种对凶器的理解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对第一种解释,笔者认为,任何一种器械都不可能只可用于行凶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第二种理解很难掌握“容易”的标准。第三种解释也是行不通的,因为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不一定就是凶器,只能说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成为凶器。笔者认为,理解凶器的内涵应从用途和给被害人造成的威胁程度上来理解。因为再威猛的器械不用于行凶,也不可能成为凶器;而即便打算用于行凶,但在外形上对被害人不能形成威胁,同样也不能成为凶器。因此能否将一种器械认定为凶器,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能够给被害人身体在瞬间带来伤害或者产生威四、携带凶器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抢夺对携带凶器抢夺能否构成抢劫罪,应以被告人携带凶器是为实施抢劫这一主观故意,而不应以被害人是否感知凶器的存在,携带的凶器不需要显示或暗示。其理由是:首先,从法律用语上来看,“携带”凶器一词并不具有显示、暗示凶器的含义;其次,从构成要件方面来看,显示或暗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普通抢劫罪中当场暴力威胁的客观表现,在危害程度上有过之而不及,其完全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这样一种行为可直接构成抢劫罪;再次,抢夺行为表现为乘人不备而公然夺取,既然是“乘人不备”,通常也就没有显示或者暗示凶器的现象,故将携带凶器抢夺以被害人的客观感知在现实上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关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客观上有携带凶器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实施抢夺的目的。否则的话,即使行为人随身携带了凶器,但有证据证明该凶器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也不能以抢劫罪论处。我们在正文中可以分析出携带凶器抢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抢劫,广义上来讲,携带凶器抢劫一定是抢夺的一种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抢夺还是抢劫都对于社会的良好治安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一旦发生这种情节法律将会严惩不怠。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


·刑事一审不服判决抗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一审不服判决抗诉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刑事一审不服判决抗诉期限的规定是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的235条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和抗诉,......


·不作为犯罪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不作为义务存在以及对于具体的犯罪情节恶劣程度的认定,不作为犯罪,是行为人违......


·作品临摹侵不侵犯著作权?
      作品临摹侵不侵犯著作权?作品临摹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临草他人作品不用于商业目的,只是自己学习欣赏的是不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著作权......


·已离职员工被起诉赔偿应该怎么写答辩状
      已离职员工被起诉赔偿应该怎么写答辩状一、已离职员工被起诉赔偿应该怎么写答辩状?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①标题。标题写明“民事答辩状”。②答......


·房产抵押的方式有哪些?
      有很多人以为房产抵押的方式仅仅是指房屋或是房产证的抵押,其实不是这样的,房产抵押包含很多种方式。而不同的方式下,当事人需要办理的手续不同。那......


·离婚彩礼纠纷该如何处理
      离婚彩礼纠纷该如何处理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合同的变更是怎样的 合同变更应注意哪些方面
      合同的签订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法律在这方面的干预其实相对是比较少,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的约定,那么就是会认定......


·做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具体有哪些
      做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具体有哪些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


·军人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
      军人婚姻虽然受到了法律更多的保护,但在军人离婚的时候,还是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那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军人离婚时怎么分割财产呢......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合同的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多种履行方式,这些履行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效力发生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