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土地使用权评估流程怎么走

土地使用权评估流程怎么走1、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有关事项(包括委托方、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基准日、评估时间要求等)。2、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填写土地使用权清单表。3、检查土地产权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土地产权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宗地划分是否合理,四至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4、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自然条件(包括人口、面积、气候、水文、土壤)、行政区划、经济发展(包括经济结构、主要产品、工农业总产值、居民收入、社会投资状况等)、城市规划与城市性质、产业政策(与估价对象相关类型的产业分布、产品销售及有关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等。5、现场查戡待估宗地及周围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待估宗地用途是否相符,主要建筑物名称、建构筑物结构、用途等,周围交通条件、环境条件、集聚状况等。6、调配待估宗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开发费用水平。7、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地价水平、房屋建筑物成本、售价、租金水平、新建用地的征地水平、有关税费、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待估宗地在基准地价中的土地级别、交易状况。8、根据估价对象特点,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思路,选样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初步测算,并确定最终地价。土地使用权确认程序土地使用权确认在中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被称为土地确权。不论称谓如何,实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土地确权是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环节。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归属,从而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确认请求权由对特定的土地有利害关系人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清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任何与特定的土地就土地使用权归属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的请求。土地使用权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通过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妨害,土地使用权人既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以土地使用权方法进行保护,也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以债权方法进行保护。在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发生归属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确认,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之后,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才能确定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合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就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即确认对特定的土地享有直接占有和排他权利的权利人,所要确认的权利主体,包括使用权和担保权的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都是以土地使用权归属确定为前提,如若权利归属不清,行使土地使用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将没有依据。土地使用权评估,要根据土地使用评估范围进行评估的,评估后填写土地使用权清单表。检查这块土地是否有产权的纠纷情况,调查这块土地附近环境条件、周围交通条件,调查地价水平,开发费用的水平等很多项,总之评估的很全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
      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一、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老人死亡之后土地不归任何人继承;个人对土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


·离婚时什么情况判定为有过错方
      离婚时什么情况判定为有过错方1.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属于过错行为一方在已经有婚姻状态的情况下又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属于重婚,我国《民法典》保护......


·二手房卖家违约要给中介费吗 不需要付全部中介费。
      二手房卖家违约要给中介费吗不需要付全部中介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


·经济案件起诉到开庭的法定时间是多久?
      经济案件起诉到开庭的法定时间是多久?经济案件起诉到开庭的法定时间是6个月以内的时间,民事案件起诉到开庭普通程序的案件六个月时间;简易程序的案件三......


·离婚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高额是多少
      夫妻要是因为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话,那么无过错方此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这里面就包括了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那么离婚要......


·合肥市司法鉴定中心
      距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随着国家对鉴定越来越重视,合肥市的司法鉴定队伍发展十分迅猛。在现在的很多诉......


·一、监护与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一、监护与抚养的区别是什么?监护与抚养的区别是:拥有抚养权意味着拥有可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监护权是一个广义的范......


·合同中可以约定毁约的违约金吗?
      合同中可以约定毁约的违约金吗?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轻微责任的比例是多少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轻微责任的比例是多少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轻微责任的比例是多少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


·高空坠物预防措施有哪些?
      高空坠物预防措施有哪些?改革开放发展带来经济的繁荣和城市化,当前,我国大城市抛掉了过去平房水泥的建筑构造,钢筋水泥,高楼林立,成为了城市建筑......


·交通事故出现一般都是由保险来赔偿的
      交通事故出现一般都是由保险来赔偿的,但是有的车主没有选购保险就只有自己承担所有的费用的,所有的保险中只有交强险是必须要的,其他保险可以选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