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东莞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东莞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二)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终结果都是导致双方的这种劳动合作的关系就此结束,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在于双方结束劳动关系的原因不同而已。但是,本身职工本人也有结束劳动关系的权利,而且对于公司内部制定的劳动纪律职工是有义务要遵从的,劳动关系一经建立不是绝对的就不能解除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一方投资的个人独自企业债务承担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认为,对于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借款协议”方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争议,审判实践中:①应适用《民法......


·犯罪中止什么时候考虑有效性
      犯罪中止什么时候考虑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最新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承租人要是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话,这也是可以的,但最好是经过原房东的同意,这样承租人实际承担的责任也会比较少一些。而此时承租人与次承租人......


·朋友涉黄拘留了怎么办
      朋友涉黄拘留了要确定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治安拘留的话,原则上家属等可以会见的,缴纳罚款和短暂的拘留就可以了。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话,涉......


·夫妻两人均住A市,在B市购买房产,离婚诉讼要求分割B市房产,房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店员偷店里钱构成什么罪
      盗窃罪,轻的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房抵押登记在什么部门2023
      房抵押登记在什么部门2023一、房抵押登记在什么部门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


·遗嘱公证处在什么地方?
      遗嘱公证处在什么地方?遗嘱公证可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


·外孙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吗?
      外孙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吗?一、外孙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吗?不是属于法定继承者。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


·一、二手房找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二手房找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1、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航空运输是现在最重要的的运输方式之一,涉外航空运输通常运送的物品都比较重要需要快速的抵达。在快速的运送途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