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法院对离婚房产怎么执行?

一、法院对离婚房产怎么执行?
  
  夫妻双方可就房产进行协议处理。若协商不成,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的规定: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二、法院执行离婚房产过程具体是怎样的?
  
  根据规定法院执行离婚房产过程如下: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实际谁出的钱,或者收据写谁的,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应当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到时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于房子上面已经说了,只要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不需要女方提出证据,只要证明是婚后购买的就行,这个应该很简单。如果判决一旦下达,男方不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一点,离婚起诉,如果没有原则性问题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不过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诉,一般能判离。至于你说的冷暴力,性质不好定义,也很难举出证据,一般很难考虑这一情节。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夫妻共同房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婚后以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财产购买所得的房产;(二)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房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除外。(三) 个人婚前房产转变为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对于婚前个人房产,无论婚前或婚后,只要做个财产公证,公证为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将婚前个人房产,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把夫妻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就等同于约定,房子转变为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房屋分割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废除了之前的规定。不少人不知道这一新规定,以为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可以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当平等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实际谁出的钱,或者收据写谁的,都是共同财产,离婚时都应当平均分割。
  
  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到时候由不得男方不同意。至于房子上面已经说了,只要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不需要女方提出证据,只要证明是婚后购买的就行,这个应该很简单。如果判决一旦下达,男方不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提醒一点,离婚起诉,如果没有原则性问题的(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一般第一次起诉不会判决离婚。不过可以隔半年再次起诉,一般能判离。至于你说的冷暴力,性质不好定义,也很难举出证据,一般很难考虑这一情节。
  
  夫妻离婚中的房产分割问题一直是一个大问题,那么在离婚之时夫妻首先会自行商定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就会到法律起诉,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所以法官会根据各个情况进行合理判决,如果实在是判决不了的法院也不会强行把房子分配给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有哪些?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且价值普遍较低,通过市场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没有必要给予动产......


·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权利申报书
      申报人: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申报事项: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是怎么规定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是怎么规定的目前我国刑法当中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刑事犯罪案件,行为人肯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我们相信在生活当中,......


·员工生病不能工作能辞退吗?
      员工生病不能工作能辞退吗?一、员工生病不能工作能辞退吗?员工生病不能工作能辞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具体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具体有哪些(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二)对于......


·嫖娼处罚条例有哪些处罚标准?
      在我国,并没有嫖娼罪这项罪名。但是,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嫖娼是被禁止的,所以属于违法。依法处理嫖娼行为,在嫖娼被抓后,该如何处罚?依照嫖娼处罚......


·沈阳市工伤认定在哪,具体流程是什么?
      在我国,如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话,是可以获取工伤赔偿的,当然,前提是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果也是获取赔偿多少的一个依据。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在网上遭到其他人的诽谤。有的都构成了诽谤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在网上遭到其他人的诽谤。有的都构成了诽谤罪了,但是人们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更不知道其实诽谤罪是有立案时效的。那......


·最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什么?
      您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都是比较关注的,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需要从事劳动来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


·黑龙江省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2023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2023是怎样的一、黑龙江省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