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醉驾监外执行限制出行的范围是什么?

一、醉驾监外执行限制出行的范围是什么?
  
  醉驾监外执行限制出行的范围主要是禁止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同时禁止其接触同案犯,减少其接触不良信息的几率,以降低其再犯可能性。
  
  如果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施禁止令,则可对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法院作出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予以收监执行。通过对其行为加强约束与惩戒,可减少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并减少脱管现象的发生。禁止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接触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保护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自身的安全,防范诱发或再犯新罪的可能性。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综上所述,醉驾的违法者可能因为没有事故情节而被法院认定为是犯罪情况比较轻微的情况,所以在判决的时候只是要求其监外执行,但是虽然没有被直接关押却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接受部门的监督,比如说有些地方的出行是被绝对的限制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25分利息违法吗
      25分利息违法。无论月利率是25分还是年利率是25分,都是违法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


·提起离婚诉讼前要做哪些准备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不能做到事前充分的准备,往往造成律师接受委托时已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当事人面临着败诉或承受损失的风险。建议当事人......


·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一、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


·一、重婚罪会跟第二段婚姻有效吗?
      一、重婚罪会跟第二段婚姻有效吗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段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会以员工迟到、旷工等为借口而扣减员工工资。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会以员工迟到、旷工等为借口而扣减员工工资。对于员工来讲,肯定是不希望自己的工资被扣减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用人单位可以......


·法定担保物权有哪些内容
      法定担保物权有哪些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


·砌体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了哪些内容
      砌体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了哪些内容砌体工程是建筑工程中打基础的一个环节,可以看到,砌体工程的质量保障也是在建筑工程质量占据了一个重要的地位。要保......


·一、房东违约重新找店面房东应该怎么赔?
      一、房东违约重新找店面房东应该怎么赔?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自己买的意外险还可以报销吗?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自己买的意外险还可以报销吗?要看实际的情况;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也就是说本次交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都......


·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起算是什么时候
      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起算是什么时候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对于公证立遗嘱到什么部门?
      对于公证立遗嘱到什么部门?公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