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土地补偿标准中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离婚土地补偿标准中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情况下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前提条件——该财产须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补偿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是对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
  
  从保护失地农民角度来说,土地补偿款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目的解释来看,土地补偿款的实质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的一种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作出的规定种类。
  
  二、离婚所具备的条件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应当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范畴的才能进行分割。夫妻双方若是应为情感不和、价值观不符的等情况进行办理离婚的,还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双方最好提前进行协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解除合同证明怎么写
      解除合同证明怎么写生活中即使没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他们签订的合同依然是可以解除的,这个时候一方可以要求另一......


·管辖权异议都需要什么条件?
      管辖权异议都需要什么条件?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如何收费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如何收费房屋预告登记费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


·分居协议时间写什么时候?
      在生活中,有时为了避免草率的离婚,双方需要时间冷静一下,来决定是否一起生活,这时夫妻双方最好签订分居协议。分居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等级是怎样的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等级是怎样的1、空鼓:现场情况:现场检测发现部分房屋大面积空鼓。参照标准:gb50210-20014.2.5条规定抹灰层与基层之接必须粘结牢固......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补偿怎样支付?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获得一定的一次性补偿,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劳动者保障生活有生存能力。很多人不知道......


·离婚后女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夫妻双方在离婚以后,针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并不是指只有男方才必须给孩子支付抚养费。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男方的话,那么按照我国法院的规定,其......


·法院起诉欠钱不还的有效果吗?
      有效果,但是出借人应对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算去法院起诉,也法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欠钱不还而引起的纠纷,在法律上称为民间......


·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公司减资股东会决议怎么写?一、减资公告股东会决议范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决定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犯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


·执行标的怎么只有诉讼费?
      执行标的怎么只有诉讼费?执行标的只有诉讼费的原因是在于执行是属于案件已经生效之后,要求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的,之前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已经在案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