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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的坏处有哪些


  商标被抢注的坏处有哪些?
  
  
  商标被抢注的坏处有制约企业的发展,让企业维权费用变高增加企业保护商标的成本,浪费商标资源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①制约企业的发展:
  
  
  许多企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没有注册商标,而当自己需要上市、进一步发展需要注册商标的时候,才发现商标被人抢注了。这个时候不仅仅发展的步伐停滞不前了,还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去购买回商标或者注册另一个商标。不利于商标竞争。
  
  
  ②让企业维权高:
  
  
  许多企业为了防止企业的品牌、主打商标被抢注,去注册全类商标,而申请的费用和续展的费用都十分高昂,增加企业保护商标的成本。
  
  
  ③浪费商标资源:
  
  
  许多企业如腾讯、小米、网易等等公司,为了防止自身商标被他人抢注,开展了防御性商标注册,像是老干妈的“老干爹”、“老干姐”等,还有小米的“大米”、“虾米”“玉米”等,因为没有进行商标的使用,都是对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综述,被恶意抢注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个重大的打击,会让企业重新花费对于无形资产的投资,加重维权的力度。因此如果企业面临竞争对手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可以积极收集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以及整理自己企业设计商标的相关资料,向法律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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