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施行后,《担保法》同时废止失效。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人公司产假怎么处理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不管是外资、合资、还是个体经济组织等只要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应该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护女职工劳......


·缓刑考验期要遵循的规定有什么
      缓刑考验期要遵循的规定有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


·在工伤鉴定律师说包鉴定十级是否可信?
      有人跟我们反映,自己在去工伤鉴定机构鉴定的时候遇到一个律师,说只要交了律师费就可以保证鉴定结果为十级,并且可以帮他向公司讨要到更多的工伤赔偿......


·离婚彩礼中诉讼主体与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诉讼中关于彩礼给付、接受主体资格的认定。由于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两个家庭的往来。因此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应......


·持刀抢劫一百块应该怎么判刑
      一、持刀抢劫一百块应该怎么判刑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费用是多少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费用是多少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


·一、交通事故伤看一直不肯出院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伤看一直不肯出院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伤者一直不肯出院的处理方式为:不要操之过急,三番五次去催促对方,也更不要去为其垫付任何费用,......


·刑事诉讼法立案时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立案时限是多久?在发生违法犯罪事件之后,受害人一般会选择报案。但并不是受害人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就会马上立案,公安机关立案需要经过一......


·出租房矛盾纠纷有哪些?
      出租房矛盾纠纷有哪些?矛盾纠纷分类包括: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


·破产债权的分配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组将变价后的或难以变价的破产财产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根据......


·平日加班可以调休吗 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劳动法》中对员工周末被安排加班有特殊的规定,此时虽然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如果单位不想支付加班费的话,则可以在之后安排劳动者进行调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