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可以少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可以少分财产的情形有哪些?离婚可以少分财产的情形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说法的来历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不是就意味着无过错方就一定可多分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第1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实际上,这里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是指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而是指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有优先分到的权利,但仍然要给对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在财产比例上并不占优势。所以,所谓照顾无过错方就要多分财产纯属误读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涉及到分割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是双方协议进行这个流程的,但是如果一方有过错或者一方的过错较多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分割更多的财产,这个证据的取证和判断是由法院进行判断的,如果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样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怎样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一、怎样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


·分公司能不能签物业服务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签物业服务合同不能签订合同,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


·在离婚后怎么才能不出抚养费(一)好商好量
      在离婚后怎么才能不出抚养费(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


·怀孕期间涉嫌信用卡诈骗怎么判?
      怀孕期间涉嫌信用卡诈骗怎么判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


·对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公告吗
      对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公告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需要进行公告,主要是因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的,另外两者在......


·农村宅基地怎么样分配
      农村宅基地分配原则是一户一宅,如果所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那么处理的方式也是相当苛刻的,对于存在一户多宅的,如果拿不出相关的合法证明,将面......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


·湖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湖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湖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吗?
      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吗?【传来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


·泰安高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泰安高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山东省泰安市区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环山路以南、灵山大街以北、长城路以东、唐訾路、白凤路以西。补偿标准......


·犯了强奸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强奸罪怎么量刑处罚犯了强奸罪怎么量刑处罚,要具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