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恶意抢注别人未注册的商标是否违法

恶意抢注别人未注册的商标是否违法商标使用者发现其所用的未注册商标遭到他人抢注,如果尚在异议期内,商标使用者可在异议期内公告发布三个月之内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且在五年期限之内,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商标使用者要证明他人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1.证明未注册商标有实际使用商标使用者可以提供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刷证明材料,带有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商标有被实际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单独的商标转让、商标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做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商评委亦不会认定该商标有被实际使用。2.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商评委在认定是否存在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行为时,该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是重要的审查因素。商标使用者要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可以提供该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经销范围、销售额等数据,或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消费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该商标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等。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若抢注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知道了该商标有被实际使用且具备一定影响力,仍旧选择将该商标申请为注册商标,其行为即可被认定为采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商标。因此,在针对商标抢注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之前,商标使用者需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存在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商标的问题不仅是自己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体现,所以自己要积极的处理有关的问题,否则自己的权益侵害就不会包括经济损失那么简单,因为商标的使用时所属企业的标志,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企业经营成功的重要表现形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侵犯专利权的类型有哪些
      侵犯专利权的类型有哪些一、侵犯专利权的类型有哪些由于专利有较高的实用价值,所以常常会被侵权。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通常有生产性侵权、经营性侵......


·诈骗罪金额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诈骗可以说是我们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的了,但有些时候会依法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而在一些情况下则没有立案侦查。这主要是因为有一些诈骗行......


·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国制定的行政法主要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法律上的约束,依法行政,依法为民,这是国家要求我国公职机关人员必须要做到的。可是因为受到社会上各......


·可做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有哪些呢?
      可做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有哪些呢?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


·遗嘱没有公证房产过户是否会受到影响
      遗嘱没有公证房产过户是否会受到影响一、遗嘱没有公证房产过户是否会受到影响?遗嘱没有公证房产过户不会受到影响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


·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醉驾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人护〔1984〕27号  一九六三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国务院《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于统一全......


·公司逃税漏税要怎么处罚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宝鸡司法鉴定机构职责是哪些?
      在处理一些司法相关的事务中,往往会需要到司法鉴定机构中去鉴定,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知识,以及鉴定中的知识存在疑问,这样会导致事情处理上的延误。......


·非法经营罪判拘役可以吗?
      非法经营罪判拘役可以吗?非法经营罪判拘役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