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理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理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方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采取了列举式立法模式,具体行为如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通过上文我们也可以知道,在侵犯人身权利上仅仅是轻微的行为,而抢劫罪则强调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达到目的。在具体个案上,如果有分歧,应该从行为方式和犯罪目的等方面切入。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的一般化。此外,也要注意强拿硬要是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2018小的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
      2018小的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怎么向吉林省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治疗?
      怎么向吉林省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治疗?一、职业病申请提交职工可以申请提交职业病诊断申接触情况、临床表现和就诊情况、申请诊断职业病种类。劳......


·一、人在监狱能起诉离婚吗?
      一、人在监狱能起诉离婚吗?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原则,所以可以与服刑的一方办理离婚。二、......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有效力吗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有效力吗一、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


·监狱探监时间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平时在影视剧桥段中我们见到过罪犯的家属到监狱里去探监的这种情形,这也是出于最基本的人伦亲情制定的一种特殊的规定了。可毕竟作为罪犯家属也应该正......


·效率违约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是什么
      一、效率违约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是什么?效率违约的概念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因违约带来的收益将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针对预期收......


·醉酒驾驶自行车有什么样的处罚?
      醉酒驾驶自行车有什么样的处罚?在生活中,我们所知的交通事故有很多,大多关注酒后驾驶问题上,但是醉酒驾驶自行车有什么后果呢?其实与酒后驾车一......


·外地企业来宁设立分支机构须知
      外地企业来宁设立分支机构须知:1、到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2、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怎么赔偿有哪些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的,通常这种劳动合同当中是不会具体约定劳动时间的。而要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也是有......


·工伤保险基金归什么部门管?
      工伤保险基金归什么部门管??一、工伤保险基金归什么部门管,工伤保险基金由什么构成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怎么处罚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四中新增的罪名,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已经归入了强迫劳动罪。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