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

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
  
  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算?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您的所住房屋被拆迁了,国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的拆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事实婚姻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a.请求离婚;b.小孩的抚......


·一、不得转租房屋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不得转租房屋的情形都有哪些(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3)预租的商品房;(4)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


·对西乡县征地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
      对西乡县征地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一、对西乡县征地补偿标准不服怎么办?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企业间无偿赠与合同应该怎么写
      一、企业间无偿赠与合同应该怎么写甲方:乙方: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是多久
      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是多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


·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谁支付
      土地出让金谁支付1.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资金,这部分是国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开发商缴纳费用。2.在......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要怎么办
      实践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还有一些拖欠拖欠的就直接不发工资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单位拖欠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需......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形式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


·专利管辖权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管辖权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一、专利管辖权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利权纠纷的管辖权由省级人民政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