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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类吗?


  财产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类吗?
  
  
  属于。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的行为分类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的构成要件
  
  
  具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
  
  
  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财产损害是属于一种犯罪的行为,也是严重的威侵害了别人的财产安全,如果财产损失严重的话,那么是一定会受到特别严重的处罚,因此,如果出现了财产的纠纷,一定要好好的协商,如起诉让法院来判的话,就会按照侵权的行为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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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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