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是怎样规定的
精神障碍是精神病学的范畴,在司法鉴定中有着重要地位,因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做好对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工作,是体现司法公正、履行刑法的重要依据。
一、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病人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态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根据其实施危害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的法律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首先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以及疾病的严重程度,综合分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障碍患者因涉及其民事法律问题的案例近十年来呈明显的增加趋势。常见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如在离婚案件中患者是否有能力参与离婚诉讼;财产处置及继承能力,如患者是否有能力处置自己的房产或继承其他人的财产;遗嘱能力,如患者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劳动合同能力,如患者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且被单位采纳辞退,写辞职申请时的行为能力如何等。这些都归属于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范畴。
三、性自我防卫能力
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常容易遭受性侵害。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评定,要结合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其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一般来说,精神障碍处于疾病的发展阶段或严重阶段,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障碍处于不完全缓解期或缓解不完全阶段,要结合性行为事件的过程及患者对该性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确定其性自我防卫能力,可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或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障碍处于完全缓解期,对性行为有辨认能力时,评定为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四、精神损伤
精神障碍患者人身损害赔偿案,近年来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逐年增加。大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的起病形式是缓慢隐袭起病,起病没有明显的心理和环境刺激因素,但也有一些患者是在遭遇外界强烈的心理刺激后,即在一定的生活事件作用下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如打架纠纷、被处罚、惊吓等,这就有可能导致了民事纠纷。即在患者起病后,或经过相当一段时间后,患者的家人或亲属就患者的精神障碍与其生活事件的关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由此可见,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这不仅关系到责任人的切身利益,更是评判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指标。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限定民事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从业者需严格遵守其有关司法鉴定程序及评判标准。
法律上对于精神障碍司法鉴定做出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保护精神病患者制定的,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些鉴定所规定的的实际操作程序,都是切实关系到责任人的自身利益,那么司法判定的时候,就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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