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按揭房变更贷款怎么办?

一、离婚按揭房变更贷款怎么办?1、双方带上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房产证、离婚证、找银行申请做“夫妻析产”名义变更(在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出同意变更证明)。银行会给出具“他项权利证”和银行的一套资料,当事人把它们拿去地税局、契税办证明,然后到房地产交易办理交件就可以了。2、离婚按揭房取得房产证的,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二、离婚房产该怎么分割?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2、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3、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6、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夫妻买房都是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如果离婚,势必影响到房产的处理。一方主张房屋产权的,可以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半给对方补偿。这个过程中还涉及到过户,双方应该带上离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变更主贷款人或者通过析产公证办理过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该怎样终止合同?
      该怎样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任何一方都不需要履行对另一方的义务。合同自行终止了。合同的解除或者解除,是指当事人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


·招标中对注册资本金要求是怎样的
      招标中对注册资本金要求是怎样的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


·襄阳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襄阳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是我们还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才能够合法的使用土地。所以这个土地使用证是可以使我们......


·一、交通事故横突骨折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横突骨折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横突骨折标准规定横突骨折属轻伤。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


·在微信被骗4000能立案吗
      在微信被骗4000能立案吗一、微信被骗4000能立案吗?微信被骗微信被骗4000可以立案。诈骗罪为数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在事故意外或者自然灾害中
      在事故意外或者自然灾害中,导致夫妻中的一方死亡,在共同财产面前那么应该如何分割呢?能把双方共同财产看做为死去一方的财产吗?直接把夫妻的共同财产......


·土地政策的新规定包括哪些?
      土地政策的新规定包括哪些?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和法院诉讼办理离婚。1、民政局协议办理离婚这种方式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


·可以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是什么?
      可以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是什么一、可以将合伙人除名的情形是什么合伙人是可以被除名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


·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如何理解?
      在司法理论中,我国的法律体系十分庞杂,按照不同的分类原则,既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又可以分为复杂法和简单法、还可以分为重法和轻法,但在司法......


·用人单位裁减多少人员以上需提前三十日公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管裁减人员的数量是多少,都要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